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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件编号 1049 类型 在线咨询 提交日期 2015-11-08
标题 宁晋县康怡医院物业收暖气接口费
内容 住宅楼暖气接口费,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向住户收取,但是,宁晋县康怡医院物业公司11月6日通知,让每户交4000元接头费,否则就停水停电。请问,收接头费的依据是什么?谁批准的?
回复人 宁晋县物价局、住建局 回复日期 2015-12-29
答复内容   经调查,康怡医院物业公司负责人称:“康怡医院是2009年县政府招商项目,是职工住宅楼,不属于商品房,其供暖设施没有列入房价。经县住建局协调,已将接头费由4000元降为2000元,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已交4000元的用户将退还2000元。”(物价局)。
      根据《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》第十四条,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,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,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,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。是否应由业主缴纳还要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是否有体现(住建局)。